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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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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客户联络中心专业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专委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客户联络中心专业委员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呼叫中心与客户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 简称CAEC)

   第二条:本专委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或服务于电子商务与呼叫中心产业,客户管理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直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与专委会管理内行业领域的自律,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与服务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创新,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专委会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专委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专委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本会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从事呼叫中心与客户管理的相关单位,以及与本行业形成上下游配套和联动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电子商务与行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电子商务与客户联络中心产业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电子商务与产业领域的调查统计分析,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该领域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参与政府部门和联合会组织召集的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客户联络中心产业升级与变革,引导业界建立国际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客户管理体系,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客户联络中心产业领域的理论与管理实务研究,建立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客户联络中心运营标准与管理体系;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电子商务与客户联络中心行业管理理论水平和企业实践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电子商务与客户联络中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养。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电子商务与客户联络中心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交流沟通、表彰进行等,促进会员单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国内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现代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十)推动客户联络中心领域的公益事业发展,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二)提供个性化服务,代会员办理投资手续,联系项目合作伙伴,提供政策咨询,搭建融资平台,协助会员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等。

   (十三)开展宣传推广工作,评选行业品牌企业和先进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提升会员单位价值,创立品牌形象。

   (十四)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开展专业性交流活动,塑造团结合作、蓬勃向上的行业精神,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及与相关行业间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

   (十五)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及依法并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协会及其他有关方面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愿意参加本专委会的有关活动并缴纳会费的,且从事或服务于呼叫中心行业、客户管理领域的各类型企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专委会建立工作联系,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专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专委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专委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委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本专委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专委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经本专委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专委会设。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专委会秘书处提交确认。

   第二十二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商务、呼叫中心行业、客户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领域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专委会执行会长、秘书长经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并经批准方可担任;副会长从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任期不得超过二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可方可延长任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专委会管领域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常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专委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专委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报告;

   (五)领导本专委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审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本专委会会员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会员和社会捐赠;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五)会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专委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财务监管。
 

第七章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专委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专委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委会。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条例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客户联络中心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式会通过后生效。

 

       专委会网址:www.callec.org.cn

       秘书处邮箱:callec@callec.org.cn

       专委会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院

       电话:010-5659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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